夺位者手机版:温州永嘉公安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欲夺他人手机而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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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永嘉公安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欲夺他人手机而抛之

  视频背景说明:

  一周前,陈巧勇就永嘉县公安分局判定陈巧勇与王少林纠纷一案存在行政不作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之事,向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科大队长汪海潮同志(蓝色衬衫打领带这位)递交了《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附后)一文,希望其关注该案夺位者手机版

  4月10日,陈巧勇夫妇与其一位亲属在汪大队长办公室等了一下午夺位者手机版。在下午17:30左右,进门询问汪大队长的看法,汪大队长拉着脸说还没看,颐指气使,官威十足。并称“现在下班时间,你们马上出去。”时间的确是下班时间,但汪大队长却用“指头枪”说话,陈巧勇亲属让其别使用“指头枪”,哪知汪大队长是何等人物,汪大队长偏偏再次用“指头枪”说话。陈巧勇掏出手机拍视频以维权,汪大队长命令进来的几个警察:“把他手机扔了!” 警察便冲了上来……

  2012年8月1日下午约16点夺位者手机版,县公安分局法制科大队长汪海潮把第四次拘禁在瓯北所留置室的陈巧勇提到林副所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

  (附文)

  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

  永嘉县公安局法制办领导惠鉴:

  报告人陈巧勇,永嘉岩头镇陈岙村人,现居清水埠邮电宿舍夺位者手机版。在2011年1月2日,因邻居王少林上门寻衅滋事,后在居委会与其发生纠纷。据此,永嘉县公安分局对报告人作出永公决字(2012)第2417号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报告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并依法查处王少林伤害并致报告人女儿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后在查阅案卷以及综合其他,报告人发现其中存在若干疑点,特指出如下:

  一、2011年1月2日,即事发当日,王少林自己本人的笔录都没有提到明显伤痕,及具体伤势在哪夺位者手机版。其门诊病历以及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上均无提到。为何在11月7日被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的鉴定书上却无端端多出“头顶部稍肿,局部少许头发脱落,左脸及耳前部淤肿”等字词?

  二、王少林在2011年6月28日笔录中,声称2011年1月2日伤势鉴定的无法认定是因为忘记向法医提供住院病历,实者鉴定书上已写明出院录详情,说明当时王少林已提供出院录,既然出院录都有提供,怎会忘记住院病历?更何况,按说出院录不应与住院病历有出入,如有明显出入,只能有伪造之嫌夺位者手机版

  三、王少林无端端也要求伤势鉴定,实际上到2011年1月27日,经法医鉴定,都属于无法认定夺位者手机版。而事隔近十个月,2011年11月7日,据说弄到了一份轻微伤的鉴定书。稍有病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基本上所谓的轻微伤均属于软组织受伤(比如红肿、淤青、脱皮等),试问:轻微伤在事发后都没有任何表象,法医鉴定为无法认定,为何事隔十个月后,居然还能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程度”???

  四、王少林的护理人员汪春兰在2011年1月27日已经做过笔录夺位者手机版,不知为何又在2月21日还特意提供了一份证明,而这份证明比原先的笔录大大加重了份量?以配合黄海医生的口供吗?

  五、在王少林2011年11月份重新鉴定前夺位者手机版,即9月份,王少林曾要求重新鉴定,并已拿到重新鉴定委托书,而案卷中为何并无重新鉴定结果?

  六、2012年8月左右,在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室,报告人曾咨询过付清平法医,王少林怎么也会来鉴定?付清平法医说她并没什么问题,属于无法认定夺位者手机版

  七、王少林在2011年1月2日笔录中,声称报告人曾踢到她一脚,而在2012年8月1日目击证人钱志香、郑香花两位都提到并没有踢到她夺位者手机版。王少林刻意诬陷之心,于此可见一斑。

  八、王少林在2012年5月15日以及2012年7月17日笔录中,决然否认曾碰过小女孩夺位者手机版。实际上,2011月1月11日金月龙、周崇余,2012年9月13日戴秀莲等笔录一致提到王少林或拉或摇都做出了意图伤害小女孩的实际行为,并且是在先。因而,王少林隐瞒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九、王少林不但做出了意图伤害小女孩的实际行为,并且造成了小女孩“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夺位者手机版。而经办人叶贤龙警官或者说瓯北所却视若无睹,对王少林并无任何处罚,甚至连警告都没有。这令报告人万万不服,也正是本案最不该的地方!为何对王少林没有任何处罚而对报告人单方面作出拘留五天的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怎能平衡?报告人表示强烈抗议与不满!

  十、除了第九点之外,经办人叶贤龙警官在王少林于2011年1月2日寻衅滋事一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包庇他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报告人已投诉到永嘉公安纪委及市局纪委,因事关本案,现简述三点,以资参酌夺位者手机版

  1、行政不作为夺位者手机版

  就王少林伤害并导致报告人小女儿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报告人、报告人的妻子及大姐陈巧飞数次去所里询问,要求受理此案,叶警官多次训斥:“小孩的事不用提了!”之后,报告人们数次请求受理此案,叶警官竟然不予受理,更不开报告人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拖了一年多时间夺位者手机版

  2012年七月份,王少林还公然贴了一张带有侮辱、诅咒性质的白纸在报告人家门上,报告人告知叶警官,叶警官并未予理会,对王少林无任何警告夺位者手机版

  2、包庇对方,执法不公夺位者手机版

  后经报告人家人强烈要求,到了第二年,2012年7月15日,叶警官才勉强拿出报告人女儿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却说周日没有印章,让报告人妻子下次去拿夺位者手机版。2012年7月31日,叶警官让另外的警官打电话告诉报告人妻子,又说要报告人本人去拿鉴定委托书才行(其实是骗报告人去,进行了第四次的无端关押,约22个小时)。拿到却是没有委托时间的鉴定委托书,并且没有标明被鉴定人年龄(现在在报告人手中)。8月2日,报告人去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鉴定室,因此不被受理。这是叶警官的故意刁难?还只是叶警官不应该发生的工作失误?

  3、滥用职权,变相拘禁夺位者手机版

  在叶警官办案期间,故意以各种理由,前后关押了报告人五次,其中最长一次是22小时夺位者手机版。每次都要报告人交出钥匙、手机,解掉腰带,以及一切金属物品,并且是在上锁的留置室里。

  第一次关押是2011年11月份左右,叫报告人去瓯北所,叶警官不让报告人提报告人女儿受伤的事,还把报告人从中午13点关到18点多,报告人姐姐叫来村干部才把报告人保出去夺位者手机版

  第二次关押是2012年5月11日,在瓯北所调解,叶警官只字不提报告人女儿的伤势,而对方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叶警官却对报告人说:“你要赔偿,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就不用关夺位者手机版。”报告人自然不肯。叶警官就把报告人关起来,让王少林看到,并对她说:“我把他关起来了,你先回家吧。”从中午13点多关到晚上19点半,然后做笔录,叶警官一昧威胁到23时,又关进去到0时半。

  第三次关押是2012年7月15日,叶警官又叫报告人去做第二次笔录夺位者手机版。做完笔录后,让报告人签行政处罚通知书,报告人看到事实证据一栏是空白的,报告人拒签。又从上午9点关到下午14点半。其留置室电脑上特别说明此次是“教育释放”。

  第四次关押是2012年7月31日,报告人和妻子晚上21点半去,而22点半又被关进去一直到8月1日晚上20点半才出来,约22小时夺位者手机版。不给被子,不给早餐。报告人在里面叫唤,没一个人搭理。这段时间里, 8月1日下午约16点,县公安分局法制科大队长汪海潮把报告人提到林副所办公室里,让报告人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报告人提出对方并无任何伤势,要求医疗发票鉴定,汪队说:“哪有这么多时间?而且现在不以伤势鉴定书为准。”

  第五次关押是2012年12月6日,又被叶警官从下午16点被关到晚上20点半,用指头枪指着报告人凶,还声称:“我要关你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夺位者手机版。”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第五十五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夺位者手机版。”只要是稍谙世事的人,都不难看出,叶警官这五次对报告人的关押,都是蓄意整人。且不说是否是违法嫌疑人,而这五次的关押,如果不属于变相拘禁,那什么是变相拘禁?因为这五次的关押,还使报告人蒙受了经济损失,本是电焊工,每日收入一百多,五次五天工资不说,还因此影响了工作,2012年10月后再没有业务,如今失业中!

  由于经过叶警官的“不懈努力”夺位者手机版,终于“炼”成冤案——2012年12月4日居然下达了对报告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他不具论,再次恳请复议处有关领导坐实所举,依法撤销永公决字(2012)第2417号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并查处王少林伤害并导致报告人小女儿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以明法纪夺位者手机版。无任激感!

  2013-3-19

  报告人: 陈巧勇 电话:13868620951

标签: 永嘉 大队长 海潮 温州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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