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5日)上午带孩子去儿童医院看病,排了一上午队等到一点多才看完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儿童医院收费主要通过自助缴费机器进行缴费,医药费发票需要另到专门的发票打印窗口排队打取。因公司临近年底可报销部分孩子医药费,我就去4号发票打印窗口把前几个月孩子看病的发票打印出来,窗口收费员(因该窗口没公示工作名牌,工号等信息不知,只知道这是个男的)告诉我,因为医院规定,只能打印当天的看病的发票。我便问他,因为缴费时候是通过自助缴费机器进行,不能自动实时提供发票,排那么久的队看病交了费,还要另外跑一个地方重新排队打发票?只是为了医院自己方便,却增加病人不方便。他很不高兴的说,其他医院都是这样,这是局里(卫生局)规定的!因为去年8月份儿童医院刚启用自助缴费机器的时候,我就曾为发票问题专门咨询过医院工作人员,当时就告诉说可根据需要随时打印,就诊信息在医院系统中都有留存,去年我和几个同事也是年底时候一起去打印的。我说我要记下他说的话,要找医院、找卫生局核实。这位收费员便从其电脑中调出我孩子实名制的个人信息和就诊信息,并掏出自己手机拍了下来,说要查查我的资料。
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我想问问青岛市卫生局两个问题:
1.你们卫生局有没有规定病人看病在自助机器上缴费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医院不能自动实时提供发票,需要病人去另外排队打取?而且规定只能提供当天看病的发票,过期不候?你们卫生局有没有考虑过病人去看病本来处处排队就已经很不方便了!
2.我想问问青岛市卫生局和青岛市公安局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青岛儿童医院的这位收费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个人手机拍摄、查询获取(后续行为尚且不知)病人实名制的个人信息和就诊病历信息,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
这位收费员的言语行为我都有录音录像证据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这位收费员手机拍摄、存储甚至散发病人个人信息和就诊病历信息都会有记录,目前技术条件下,是不难调查的。
在医院工作人员私自获取、贩卖、泄露病人个人信息和病历信息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华为手机两个窗口 ,请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深入调查,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