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作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单一性的。
2、协作的过程是一个“交换”过程。“它要求参加者双方——既不少也不多——履行他们各自的‘签约义务’。
3、协作使人失去个体性而成为形式化的符号。在协作行动中,“对于他们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一切来说,各自都只不过是交付的服务和商品的代理人或者运载者,或者操作者。他们都不是‘个人的’。
4、协作是服务于自私的需要。“以其非个人的、签约的身份,参加者不必、通常也不对各自的幸福感兴趣;没有人被号召去关心签约中参加者的利益。
5、协作关系从属于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调控而不受道德的制约。
6、协作无论在表现形式上会拥有多大的自由和自主性,其实,在根本性质上是被动的和“他治的”。
协作与合作之间有六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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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xi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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