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晚11时,广东边防六支队在深圳湾大桥边界地段巡逻时,当场控制两名正在走私的人员,查获两袋包裹得严严实实的苹果5S手机,总计160部市值约65万元,犯罪分子通过桥上抛货,桥下接货的方式走私。
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认为此案极有可能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深圳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毗邻香港这个免税天堂,因而不少走私客、水客乐此不疲的往返两地,以走私为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详见晶报2014年6月11日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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